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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小知识

来源:本站     2025-03-20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

——《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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